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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对天津市和平区口腔医院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案作出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86636.25元;
2.对2021年1月2日至2021年11月9日及2022年6月11日至2022年11月1日期间的违法行为处罚款40000元;
3.罚没款合计126636.25元。
具体信息见附件。
天津市和平口腔医院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案行政处罚决定书.pdf
关键词:
质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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