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6月28日电 (记者王仁宏)近日,国务院国资委发布《中央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总则、组织职责、管理机制、重大案件管理、中介机构管理等方面进行明确。《办法》出台后,国务院国资委政策法规局负责人就《办法》回答了记者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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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适用范围 做好案件管理“后半篇”文章
据国资委政策法规局负责人介绍,2005年,国务院国资委以部门规章形式印发了《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推动企业妥善处理案件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随着社会发展和时代变迁,《暂行办法》难以适应案件管理的现实需要,需尽快修改完善,指导中央企业进一步加强案件管理,加快提升依法维权能力。
值得注意的是,相对于《暂行办法》,此次发布的《办法》从名称上删除了“重大”二字。对此,国资委政策法规局负责人表示,相较2005年印发的《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此次《办法》将适用范围从此前仅针对重大案件,扩展到对所有案件的管理提出明确要求,从责任主体、管理机制等方面进行系统重构,涵盖了案件管理全生命周期,内容更加全面、逻辑更加清晰、要求更加具体。特别是在管理机制上,从风险防范、案件应对,到类案预警、管理提升,强调做好案件管理“后半篇”文章,形成“事前风险防控、事中纠纷化解、事后以案促管”的完整链条。
优化重大案件标准 进一步增强标准科学性
该负责人表示,重大案件由于金额大、影响广,处理效果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案件管理的成效,有的甚至影响企业的经营发展,因此《办法》专章对重大案件管理提出要求。
一是明确中央企业可以结合实际确定本企业重大案件标准,同时,优化了需报国务院国资委备案的重大案件标准,在此前5000万元固定值的基础上,增加了动态指标,即“涉案金额达到中央企业上一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10%以上,且金额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进一步增强标准的科学性。
二是强调重大案件要及时报备,同时建立督办机制,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切实加大力度,依法维护权益。
三是要求中央企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和解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妥善处理案件,对中央企业间的重大案件鼓励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报国务院国资委指导协调,以尽快定纷止争、节约诉讼成本、维护良好形象。
新增专章 加强中介机构管理
在实践中,面对法律案件繁杂的处理流程,一些企业往往通过选聘法律服务中介机构协助进行案件处理,对于发挥专业优势、妥善处理案件具有积极作用。但有的企业过于依赖外部律师,处理结果不理想;有的企业滥用风险代理,支付不合理的高额费用,大大增加了管理成本。
负责人表示,针对上述情况,《办法》特新增专章对加强中介机构管理作出规定,要求明确选聘条件、流程等,确保依法合规、公平公正。中央企业在案件处理中必须发挥主导作用,强化对重大事项的审核把关,对不能胜任的及时调整。此外,《办法》还对规范使用风险代理,合理确定费用等进行明确。
据悉,本《办法》将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1号)同时废止。
国资委政策法规局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国务院国资委将加大工作力度,推动中央企业认真落实《办法》各项要求,将案件管理作为提质增效稳增长的重要抓手,进一步完善管理机制,最大限度为企业避免或挽回损失。指导中央企业加强对重大案件的复盘分析,深挖案件背后反映的管理问题,及时完善制度、健全机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关键词:
质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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