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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5000元!舟山正圆水产食品公司抽检不合格

当前位置:金融情报局网>质量 > 正文  2021-11-24 08:18:38 来源: 中国质量新闻网

日,浙江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18期)。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18期)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组织开展的专项抽检中发现1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抽样单编号为XC21330903303130743的明潮熟鱼片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舟山市正圆水产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明潮熟鱼片(生产日期:2021-08-20),N-二甲基亚硝胺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生产环节的核查处置情况

2021年9月14日,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经询问,该批次不合格食品共10公斤,货值700元,已全部销售,无法提供销售证明,未能召回。经排查,当事人从他人处购得成品鳕鱼片后,仅做分装处理,未进行再加工,故认为不合格原因是成品鳕鱼片的问题。

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因当事人未切实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故不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三十六条可以免予处罚的条件。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调查,未造成恶劣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可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35.84元;二、罚款5000元。

关键词: 舟山市 正圆水产 明潮熟鱼片 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