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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嵊州市发布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当前位置:金融情报局网>质量 > 正文  2021-11-18 08:24:54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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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17日,浙江省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2021年13号)。

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嵊州市君迪土特产商店销售的小京生(花生)

(一)抽检基本情况

嵊州市君迪土特产商店销售的小京生(花生)(生产日期:2021-05-22,标称生产企业名称:新昌县农家乐小京生专业合作社),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1年8月30日向嵊州市君迪土特产商店直接送达了编号为802100000752的检验报告,并对企业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小京生(花生)。经初步调查,该批次不合格小京生(花生) 当事人从于2021年5月26日从嵊州市顺风食品经营部购进的,共4盒(每盒1KG),购进价为45元/KG。该不合格批次小京生(花生)已销售完毕。由于销售对象为流动散客,无法召回。

经核查,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小京生花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嵊州市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11月12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嵊市监告〔2021〕463号),拟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二、嵊州市利民食品厂生产的豆砂月饼(苏式)

(一)抽检基本情况

嵊州市利民食品厂生产的豆砂月饼(苏式)(生产日期:2021-08-04,标称生产企业名称:嵊州市利民食品厂),霉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生产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1年9月8日向嵊州市利民食品厂直接送达了编号为202131081的检验报告,并对企业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豆砂月饼(苏式)。经初步调查,该批次不合格豆砂月饼(苏式)是嵊州市利民食品厂于2021年8月4日生产的,共8筒4.8kg,货值金额200元。上述不合格样品8筒全部被抽检完,未销售给其他顾客。

经核查,当事人生产经营上述食品微生物含量超过限量的豆砂月饼(苏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当事人系食品小作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规定,应按《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作出具体处罚。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七)生产经营致病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嵊州市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10月21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嵊市监处罚〔2021〕441号),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1.没收违法所得80元;2.罚款6500元。

关键词: 浙江省 不合格 食品处置 小京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