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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一批次食品不合格 涉及这家餐饮店的茄子

当前位置:金融情报局网>质量 > 正文  2021-11-08 11:25:59 来源: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网站

关于长沙市雨花区粤湖港记餐饮店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完成情况的公示

根据国家食品安全抽检,我局有一批次食品不合格,具体如下:长沙市雨花区粤湖港记餐饮店被抽检的茄子,经检测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我局对上述批次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进行了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2021年8月20日,执法人员向长沙市雨花区粤湖港记餐饮店送达了检验报告(NO:AFSQB070493009C)。经现场检查,该不合格批次的产品无库存。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7月17日从长沙全尔美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购进茄子6.7斤,1.8元/斤,其中1.61kg被当作抽检样品抽走,剩下的茄子被中午当员工餐食用完毕。当事人在调查取证过程中,能积极配合执法部门的调查,履行了索证索票义务。不知道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不合格,现场也未见当事人处有添加“镉”的茄子。当事人产品全部由自己员工食用,未有其他顾客食用茄子。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属于经营重金属物质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经营重金属物质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鉴于当事人在执法人员调查取证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履行了部分进货查验等义务,未造成危害后果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本局决定对你(单位)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的规定予以处罚,本局决定给予罚款5000元。并于2021年10月28日,对其下达了雨市监罚字(2021)第4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关键词: 长沙市 不合格 餐饮店 农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