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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抽检:湘乡市2批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

当前位置:金融情报局网>质量 > 正文  2021-10-27 08:59:48 来源: 中国质量新闻网

2021年10月26日,湖南省湘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刊登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公示(2021年第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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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公示(2021年第14号)

2021年7月,我局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领取到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湘乡双星店经营的笋干经抽检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要求;湘乡市望春门福旺超市销售的香辣花生经抽检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现将上述2批次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经营环节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笋干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我局于2021年7月27日领取到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湘乡双星店经营的笋干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书№: XC21430381570802022后,立即确定我局望春门市场监督管理所进行调查处理,执法人员于2021年7月30日将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送达了当事人。经查实,该批笋干是当事人于2021年3月31日从湖北省随州市红景天现代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购进, 购进数量5kg, 购进价87.48元/kg,合计购进金额437.4元。当事人将上述食用农产品摆放在散装干货柜台区,以散装计量的形式向顾客进行销售,销售价格为105.8元/kg,截至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此批笋干已全部销售完毕,共计销售金额529元。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针对售出的不合格产品张贴了《召回公告》予以召回,至召回时限截止,未发现消费者退货。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主动召回不合格食品,其行为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 (一)项的规定,属于可以依法减轻处罚情形。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九十四第(二)裁量基准的规定,综合裁量,我局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91.6元,罚款1908.4元,合计人民币2000元,上缴国库。并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二、不合格食品香辣花生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我局于2021年7月27日领取到湘乡市望春门福旺超市销售的香辣花生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书№: XC21430381570802044号后,立即确定我局望春门市场监督管理所进行调查处理,执法人员于2021年7月30日将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送达了当事人 。经查实,当事人于2021年6月4日从湘乡市永盛食品商行批发部购进“寻香记”香辣花生,该批香辣花生由湘潭市百思得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规格型号:150g/袋,生产日期:2021年5月11日,保质期:避光阴凉处9个月。当事人共购进了10袋,购进价格为4元/袋,销售价格为5元/袋。截至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此批香辣花生已全部销售完毕,获利10元。 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针对售出的不合格产品张贴了《召回公告》予以召回,至召回时限截止,未发现消费者退货。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主动召回不合格食品,其行为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 (一)项的规定,属于可以依法减轻处罚情形。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九十四第(二)裁量基准的规定,综合裁量,我局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10元,罚款2990元,合计人民币3000元,上缴国库。并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关键词: 湖南省 食品安全 不合格 笋干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