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微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对微山县合信经贸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结果的公告。
关于对微山县合信经贸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结果的公告
按照2021年下半年国家转移山东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于2021年07月28日在我县微山县合信经贸有限公司销售的1批次食品“山芹”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抽样单编号GC21370000003134490的“山芹”
(一)抽检基本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07月28日在该单位抽取山芹(抽样单编号:NCP21370800434538583/购进日期:2021年07月28日),经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抽样检验,检测结论:克百威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克百威.mg/kg,检验依据:NY/T761-2008(第3部分),标准指标:≤0.02,实测值:0.065,单项判定: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情况。
2021年8月25日,微山县市场监管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刻启动核查处置工作。2021年8月26日,微山县市场监管局向该单位了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产品,已销售完毕。执法人员对该单位销售记录等进行了证据固定,下达了停止销售、召回不合格食品的通知,并立案开展调查工作。
(三)行政处罚情况。
微山县合信经贸有限公司经理确认签收了山芹《检验报告》№:SAJ202112025)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对检测结果无异议,不申请复检。
经查,微山县合信经贸有限公司销售的山芹是2021年07月28日在滕州市鲁华商贸城购进,共购进14.2kg,被抽检2.941kg,其余已销售完毕没有剩余。
微山县合信经贸有限公司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山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微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按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自由裁量原因和依据,对微山县合信经贸有限公司进行了: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拾玖元伍角玖分(¥:19.59);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为:微市监处罚〔2021〕23-2-052号。
(四)原因排查及商超整改情况。
按照市场监管总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要求,微山县合信经贸有限公司进行了原因排查,未在经营环节排查出原因,确认不合格原因为生产环节出现的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问题。
(五)移送通报情况。
微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及时向区域内食用农产品经营商户进行培训、讲解关于食品安全的各项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杜绝生产环节中的违规添加,加强采购环节的索证索票等注意事项,确保安全。
请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政府热线12345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特此公告。
质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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